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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山风水争讼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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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代民间社会,因坟山风水受到侵犯而控官的现象比较常见。侵犯坟山风水的情形多种多样,清人钱琦曾在其颁发的《风水示诫》中,列举了十种坟葬纠纷。本文通过对巴县档案中的坟产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坟山风水争讼主要包括“侵害祖坟‘龙脉”’、“谋占风水”、“盗伐风水树”和“站污风水”等几个方面。

    (一)侵害祖坟“龙脉”

    在传统中国人看来,祖坟的“龙脉”是祖坟风水之根本,祖坟风水的好与坏同祖坟的“龙脉”之间关系密切。因此,清人特别注重保护祖坟的“龙脉”。在侵犯祖坟风水的案例中,因“截脉”而告官的现象最为常见。在巴县档案中涉及侵害“龙脉”的行为主要有“截脉”、挖毁“龙脉”、“站污龙脉”等。

    在巴县的习俗当中,禁止在已葬坟莹的坟头或坟尾连接处另行修坟,因该行为将祖坟的“龙脉”阻断,因此被视为“截脉”行为。清代嘉庆十三年(1808),巴县的杨国伦同胞兄杨国贵将祖先的遗业进行均分,其祖坟葬在杨国伦所分山业之内,后杨国伦将其祖坟后的一块地卖给张盛荣迁葬其母,不料杨国贵认为,张盛荣将母亲葬在杨家祖坟后面,有碍杨家祖坟的“龙脉”。经过邻里的调解,杨国贵愿意个人出钱将地赎回,这种作法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乾隆二十七年(1762)四川巴县的彭尔聪也因为“截脉”问题而将杨茂兄弟具控官府。彭尔聪的告状如下:

      乾隆二十七年智里六甲民彭尔聪告状

        本月初三,蚁以惊家惨害事具告杨茂弟兄在蚁祖坟侧掘塘积水灌家,并坟后截脉葬坟情词在案。蒙批:准查。赐差陈忠协同约邻查复。情蚁业昔卖与伊继父刘元甫时,当凭地方踩明坟家,托伊照口,原蚁不许惊犯截葬。今伊截脉葬坟,情理难甘。痛恨坟左又掘堰塘一口,塘高坟低,且又只隔五尺五寸之地,水口骨,鬼哭何安。可怜生者目击,情惨剐心。蚁以词投两邑约邻皮洪才等验明可讯。泣思杨茂弟兄田广地阔,无处口堰,明系不惜人墓,便伊贪谋吉地,乘蚁远贸,即以掘塘截葬,人鬼何甘。若不再恳怜究,讯押迁补,恐伊弊嘱祖T,终埋冤抑。为此叩乞本县

    正堂太爷台前俯准施行。本案中,彭尔聪的讼因有二:其一是杨茂兄弟“贪谋吉地”在其祖坟后葬坟,已构成“截脉”行为,并且,彭尔聪认为此种“截脉”行为属于“情理难甘”。其二是彭尔聪认为,杨茂兄弟所挖塘堰在其祖坟的后面,并且该塘堰的位置又比祖坟高,同时,该塘只隔其祖坟五尺五寸,这样对于其祖坟来说构成威胁。宋代的名儒程颐在《葬说》中曾提到“五患”之说:“惟五患者不得不慎,须使异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因此,杨茂兄弟的行为也属于程颐提到“五患”之说。
    (二)“谋占风水”
    受坟山风水习俗的影响,人们通常会找民间的风水先生来卜得一块合适的“风水宝地”作为坟地。不过,要找到所谓的“风水宝地”并非易事。于是就有人钦羡他人风水而发生“盗葬”、“估葬”和“侵葬”等行为。虽然盗葬的原因有多种,但因“谋占风水”而进行盗葬的不在少数。例如巴县档案记载的“郭来宾具控昊开爵盗葬案”,吴开爵之母本已安葬,但是吴开爵贪念郭来宾田业内的风水,而将其母尸骨盗葬在郭来宾的田业之内,因而发生纠纷,后来官府断令吴开爵将其母骨起迁另葬。
    有人为了达到“谋占风水”的目的,甚至挖空心思去精心谋划。嘉庆十一年(1806),巴县的赵富荣知道彭儒魁的田业之内有一处“吉穴”,于是便想谋占。为了达到谋占的目的,赵富荣便与张定锰和万邦元串谋。赵富荣先作中让其表弟张定锰佃种彭儒魁的田业,然后张定锰又将佃种的田业分股与万邦元耕种,而彭儒魁卜到的“风水吉穴”正好处于万邦元的佃业之内。赵富荣与万邦元串通之后,便将其母亲的尸棺盗葬于彭儒魁所卜到的“风水吉穴”之内。该案后经亲邻调解,令赵富荣将其母尸棺起迁另葬,并立下服约给彭儒魁保证日后再不滋事。
    (三)盔伐风水树
    古人认为,“风水吉地”除了觅寻之外,还能够通过栽种“风水树”进行培植。因为“风水树”除了具有养护坟土的功能之外,还是培植风水的重要途径之一。清人在田业买卖当中,如果田业关涉坟荃,通常在契约中特别写明对于风水树的保存。比如乾隆十三年(1748)巴县人霍明选在卖田地文约中特别写到:“凭邻族人等踩踏分明,兼之祖坟前后柏树一共八根,永作二姓阴阳二宅风水,勿许砍伐,其余随意砍取。
    在清代,因“风水树”遭到砍伐而告官的现象屡见不鲜。其讼因一则是由于“风水树”属于财产利益,再则是因为“风水树”同祖坟风水密切关联。乾隆三十五年(1770)巴县的王仲一由于砍伐唐应坤祖坟的“风水树”而被告官。从唐应坤的状词中,可以感受到清代人对于“风水树”的特殊情感。
          节里七甲民唐应坤告状
        为清理愈横,再叩赏究事。
        缘本月二十五,蚁以估砍惊犯具控。王仲一听讼棍王连山主唆,统率伊子王大中等砍伐蚁祖坟后千百年护蓄风水大黄连古树一根,惊犯祖坟等情在案。蒙批:如系久管坟树,凭众清理可也。切伊砍树之时,蚁已投约邻众凤昌、陈仕荣等,再三理论,众令赔树蘸坟,以免争讼,莫奈伊何。等语。惨蚁祖坟,子孙伙关,千百余年,无敢惊犯。今被王恶砍伐古树,惊犯祖坟,生死被害,人鬼两冤。为此,再叩恳准讯究,以杜口害,存投均沾。伏乞本县正堂太爷台前俯准施行。
    在该案中,唐应坤认为,对于其祖坟后风水树的砍伐是对祖坟的严重惊犯。唐应坤的言辞吐露出对于祖坟“风水树”的特殊情感:“惨蚁祖坟,子孙枚关,千百余年,无敢惊犯”。唐应坤认为,砍伐“风水树”的行为不仅仅伤害了活人,同时死去的人也受到了伤害。
    (四)站污风水
    在巴县的民间习俗中,严禁在祖坟前后挖池积粪以及在祖坟私宰耕牛等站污祖坟风水的行为。在“彭永楷具控彭永树私卖祖坟山案”中,彭氏分家时事先言明祖坟后脉的山土不得私自出售,该块地土在彭永树所分得的田业之内。但是,后来彭永树私自将坟山后段山土出卖与苟大明,而苟大明在彭氏祖坟后段的土地上私宰耕牛并挖池积粪,该行为引起了彭永楷等人的不满。彭永楷等人认为苟大明在坟地私宰耕牛和挖池积粪的行为是对祖坟风水的破坏,于是要求赎回该块山土。官府同意彭永楷的诉讼请求。
    对于在“坟禁”内栽植庄稼、挖掘祖坟坟土等行为也被认为是对祖坟风水的侵犯,甚至对于在坟土上割草的行为也要严加禁止。清代乾隆年间,巴县的刘天贵将其田业卖给谢天寿,该田业中有刘天贵的几所祖坟,后谢天寿将所卖田业招佃汪朝宗、袁景常和李维知耕种。刘天贵在状词中称,在佃种期间,汪朝宗在坟尾拴牛、割草烧灰,并且还在禁步内开垦种植高粱。而袁景常将猪拴在坟荃处,导致猪拱崩坟土。李维知在佃种期间,将一所坟莹挖掘种小菜和栽植烟叶。刘天贵认为这些行为严重地侵害其祖坟风水。他在“告状”中提到:“蚁祖家子孙枚关,且蚁祖莹,六房人丁约有数百,况叔祖刘斌、刘福均皆举人,出任福建福清县。由曾祖母坟莹所拨曾祭,监有桅杆,遭恶贱犯,理法奚容。"[6((P294)
    通过上述坟山风水争讼的诸多表现可知,在清人心目当中,祖坟的“龙脉”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严重的“截脉”行为,还是在祖坟山地进行挖池积粪等站污祖坟风水的行为,被侵害的一方当事人都会通过各种努力来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为了保护祖坟“龙脉”而诉诸公堂的现象也比较常见。有时,为了避免祖坟的“龙脉”被侵害,有些人还会将已经出卖的田土重新赎回来,或者将他
人的田土收买过来,借此来加强对祖坟风水“龙脉”的保护。由此可见,风水信仰的盛行对于民间秩序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风水信仰不仅影响了民间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行动选择,有时风水问题还会引发严重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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